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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陽金山礦業有限公司
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2023年度)公示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麗水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05月04日發布了《2023年麗水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浙江省松陽金山礦業有限公司在該名錄附件4中(序號25)。
依照要求,浙江省松陽金山礦業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委托浙江環資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編制《浙江省松陽金山礦業有限公司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2023年度)》。2024年01月,報告編制完成。監測結論如下:
一、土壤
1、監測結論
本次自行監測過程中,共布設13個表層土壤采樣點(采集13個樣品和2個平行樣)、3個深層土壤采樣點(采集6個樣品和1個平行樣),共采集22個土壤樣品。
①2個表層土壤監測點位(T15、T16)中,GB36600-2018表1中45項基本項目中的砷,均超過GB36600-2018表1中的篩選值第二類用地標準限值。其余44項基本項目全部符合GB36600-2018表1中的篩選值第二類用地標準限值。
②深層土壤監測點位(T14)平行樣中,GB36600-2018表1中45項基本項目中的砷,超過GB36600-2018表1中的篩選值第二類用地標準限值。其余44項基本項目全部符合GB36600-2018表1中的篩選值第二類用地標準限值。
③其余土壤監測點位中,GB36600-2018表1中45項基本項目全部符合GB36600-2018表1中的篩選值第二類用地標準限值。
2、監測頻次調整
2個表層土壤點位(T15、T16)和1個深層土壤點位(T14)的監測項目中,砷均超過GB36600-2018表1中的篩選值第二類用地標準限值。根據《指南》要求,企業地塊內土壤監測點位的監測頻次至少提高1倍,直至至少連續2次監測結果均不再出現超標情況,方可恢復原有監測頻次。
綜上,本地塊2個表層土壤監測點位(T15、T16)的監測頻次從原來的“1次/1年”調整為“1次/半年”,1個深層土壤點位(T14)的監測頻次從原來的“1次/3年”調整為“1次/1.5年”,其余土壤監測點位的監測頻次不變。
二、地下水
本次自行監測過程中,共布設6個地下水采樣點(采集6個樣品和2個平行樣),共采集8個地下水樣品。S2、S5、S6、S8、S9這5個點位采樣時處于枯水期,暫無地下水,故本次未采樣。
各地下水采樣點中,GB/T14848-2017表1常規指標35項(微生物指標、放射性指標除外)中的pH,符合GB/T14848-2017表1中Ⅰ、Ⅱ、Ⅲ類限值。其余34項常規指標全部符合GB/T14848-2017表1中Ⅳ類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