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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9-2020 浙江環資檢測集團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備17005321號-1發布時間:2021-11-09
常山縣人民法院
芳村人民法庭(審判樓及訴訟服務中心)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公示
2021年10月22日,常山縣人民法院芳村人民法庭(審判樓及訴訟服務中心)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會在常山縣人民法院會議室召開。參加會議的單位有常山縣人民法院(建設單位)、浙江環資檢測集團有限公司(監測單位)等單位代表及特邀專家(名單附后)。
與會人員現場檢查了項目建設情況和環保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聽取了建設單位的項目環保執行情況匯報以及浙江環資檢測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介紹。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結合國家現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技術規范的要求,經認真討論,形成驗收意見如下:
一、項目基本情況
常山縣人民法院位于 浙江省常山縣天馬街道白馬路155號 ,為一家從事復合材料井蓋的加工生產銷售型企業。
常山縣人民法院總投資1440萬元,項目位于常山縣芳村鎮隆鑫路86號。項目總用地面積5331m2(約8畝),總建筑面積2372m2,占地1217.6m2,其中附屬生活樓長寬21.04m*8.14m,層高三層,占地面積179.2m2,建筑面積526.6m2,無地下室;審判綜合樓層高地上三層、地下一層,占地面積796.4m2,建筑面積1603.4m2,有地下室;訴訟服務中心層建筑面積199m2,傳達室建筑面積43m2,皆為一層,無地下室。
本項目于2014年1月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登記《芳村人民法庭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2014年1月27日衢州市生態環境局常山分局(原常山縣環保分局)對本項目進行登記備案,備案文號:常環建[2014]14號。因項目投資額度增加,占地面積及構筑物功能未有變動,常山縣發展和改革局于2018年12月11日以“常發改項函[2018]61號”對該項目予以變更,項目名稱為“芳村人民法庭(審判樓及訴訟服務中心)遷建工程項目”,項目代碼:2018-330822-91-01-092485-000。
該項目于2018年12月動工,2020年10月建成并投入運行。
本次驗收為項目整體驗收。
二、工程變動情況
該工程在建設過程中,部分建設內容與原環評及其批復中的建設內容不一致,變更情況如下:
1.環評中項目總建筑面積1930m2,實際建設面積2169.99m2。
2.環評中總投資480萬元,實際由于建設較晚總投資額為1440萬元。
項目未構成重大變更。
三、驗收監測結果
根據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
(一)廢水
本項目生活廢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達到《污水處理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三級標準及《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標準后,納入污水管網,經芳村鎮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的一級A 類標準及《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169-2018)中表1標準后,最終排入常山港。
(二)廢氣
有組織廢氣:油煙廢氣經靜電油煙器凈化后排放。
(三)噪聲
驗收監測期間,項目廠界四周各測點晝間噪聲監測結果均符合《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中2類標準的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
本項目無總量控制要求。
四、結論
經現場檢查及審核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項目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基本履行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手續。項目按環評及批復要求基本配套治理措施,建立了環保管理制度和機構;驗收監測結果表明項目各種污染物排放指標均符合相應標準,排放總量符合總量控制要求,基本落實了“三同時”有關要求,基本具備驗收條件。
公示期:2021年11月9日-2021年12月8日
公示地點:浙江環資檢測集團有限公司網站
常山縣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