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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明宇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 萬噸自然降解環保材料項目自行驗收意見
2018年1月17日,衢州市明宇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 萬噸自然降解環保材料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會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參加會議的單位有衢州市環境保護局衢江分局、衢州市明宇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單位)、杭州一達環保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環評單位)、浙江環資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監測單位)等單位代表及特邀專家。
驗收小組現場查閱并核實了本項目建設運營期環保工作落實情況。經認真研究討論形成檢查意見,并提出整改要求,截止2018年6月1日,已完成全部整改內容,經本公司自查,認為本項目符合環保驗收條件,根據《建設項目管理條例》以及企業自行驗收相關要求,現將本項目驗收意見公示如下:
一、項目基本情況
衢州市明宇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在衢州市衢江區廿里工業功能區征地15332m2,購置高速密煉機、同向旋轉雙螺桿擠出機、低噪聲自動切粒機等先進設備,形成年產2萬噸自然降解環保材料的生產能力。衢州市衢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原則上同意該企業備案,備案號(衢江經信技備案【2014】44號),衢州市衢江區工業投資項目決策咨詢服務協調領導小組對該項目進行了討論審定,原則同意項目實施(衢市工投決字2014第34號)。
企業于2014年10月委托杭州一達環保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了《衢州市明宇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 萬噸自然降解環保材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14年11月衢州市環境保護局衢江分局對該環評文件予以批復,文號為“衢江環建[2014]95號”。
項目于2015年5月開工建設,2017年6月投入試生產。項目實際總投資3000萬元,環保投資43萬元,占比1.43%。
本次驗收為項目整體驗收。
二、驗收監測結果
浙江環資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衢州市明宇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 萬噸自然降解環保材料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浙環檢水字(2017)第3342號、浙環檢氣字(2017)第528號、浙環檢噪字(2017)第460號、浙環檢氣字(2018)第070203號)監測結果表明:
(一)廢水
項目廢水主要生活污水。
廠區生活污水排放口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濃度均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三級標準,氨氮符合《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的要求。
(二)廢氣
項目投料工序、破碎工序和密煉、擠出工序上方設置了集氣罩,廢氣經收集后通過水霧除塵處理后15m高空排放。
項目不設食堂,故無油煙廢氣產生。
投料工序、破碎工序及密煉工序、擠出工序飛起收集后經水霧除塵處理設施處理排放出口非甲烷總烴排、顆粒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中表4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企業廠界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的顆粒物、非甲烷總烴的濃度均符合《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中表9規定的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
(三)噪聲
廠界各監測點噪聲晝間、夜間測得值均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表1所述3類區晝夜環境噪聲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固廢
水霧除塵收集的粉塵量和原料包裝材料收集后外售給涇縣華峰礦粉有限公司、殘次品經破碎后回用于生產;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置。
(五)總量
本項目產生的廢水主要為生活污水,根據《浙江省環保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準入審核辦法(試行)》的通知》(浙環發[2012]10號)文件精神,建設項目不排放生產廢水,只排放生活污水的,生活污水新增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兩項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不進行區域替代消減。
三、結論
衢州市明宇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環評要求落實了相關環保措施,建立了相應的環保管理制度,“三廢”排放達到國家相關排放標準,目前,本項目已完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將正式投入生產。
公示期:2018年7月13日-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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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明宇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3日